央广网西安8月20日消息 8月19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专项通报“厨余垃圾和建筑垃圾收运百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厨余垃圾执法案件13起。
据介绍,此次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以执法人员包抓责任为基础,突出厨余垃圾分、收、贮、运四个环节,对标垃圾分类规定开展了拉网式巡查,强化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
5月6日,西安市碑林区城管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雁塔北路某林企业存在厨余垃圾混合投放的问题。
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拍照取证。经查,行政相对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经合议,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3000元,并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5月19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6月15日,碑林城管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永宁路大话南门某麻辣烫店未规范设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行政相对人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经案件合议,碑林区城管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处2000元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对其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无陈述申辩请求。7月6日,执法人员向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6月4日,雁塔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陕西某慧环卫服务有限公司清运车辆在清运生活垃圾时将已分类投放的厨余等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随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现场下达《限期整改抄告单》、《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经案件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5000元罚款,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6月15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6月6日,雁塔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陕西某奇环卫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清运生活垃圾时将已经分类投放的厨余等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现场下达《限期整改抄告单》、《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经案件合议,决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5000元罚款,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6月16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6月29日,雁塔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西安某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厨余垃圾混装且无厨余垃圾标识等问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对现场拍照取证,展开调查。
经查,行政相对人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向其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抄告单》、《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接受处罚决定,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6月4日,高新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丈八北路时发现:某烤肉门店(个体经营户)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内混装其他垃圾。
行政相对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随即,执法人员完成《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6月8日,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执法相对人处以罚款贰佰元,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6月14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觉履行缴纳罚款200元,案件办结。
6月28日,高新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锦业路某世纪城小区A区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情况做检查中发现厨余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收贮问题。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对垃圾收集点现场勘验,立即拍照取证,完成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告知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现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案件合议,执法人员依次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政相对人处1000元处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月10日,高新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傅村北路,例行对某产业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其他垃圾运输车辆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在车内准备运输。
经查,该运输车辆属西安某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具备生活垃圾清运资质,其行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完成《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6月11日,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行政相对人处以5000元罚款,并告知执法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6月15日,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觉履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该案件执行完毕。
7月15日,曲江新区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发现:位于汇新路的华美达广场酒店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拍照取证、调查问询,依法认定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勘验结果及认定结果无异议。经案件合议,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5000元,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7月6日,曲江新区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雁南四路,西安绿之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将曲江南苑小区产生的厨余等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拍照取证、问询调查,依法认定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勘验结果及认定结果无异议。经案件合议,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5000元,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7月17日9时许,航天基地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西安某培训学校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该投放点厨余垃圾桶内混合投放有快递袋、废纸、塑料等,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经调查,该校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收集、贮存厨余垃圾,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7月20日20时40分,航天基地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东长安街某餐饮店例行检查时发现,餐饮店工作人员阮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厨余垃圾,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经调查,行政相对人阮某在餐饮店后厨将塑料袋、锡箔纸投放进厨余垃圾桶。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行政性对人做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人民币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无陈述申辩请求。随即,执法人员依法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十三:航天中路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未尽管理责任,厨余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
7月28日15时,航天基地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航天中路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时发现,厨余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等杂物,存在混投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出示证件,并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同时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行政相对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尽管理责任,致厨余垃圾不能分类收集、贮存。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愿主动接受处罚。随即执法人员向其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案件结案。
8月19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专项通报“厨余垃圾和建筑垃圾收运百日整治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厨余垃圾执法案件1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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